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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化市气象局关于做好施放气球安全管理的公告
2020-04-10 18:54 敦化市融媒体中心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决防范和遏制特重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中国气象局《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施放气球活动安全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境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取得个人从业资格和单位资质。施放气球活动主办单位(个人)不得雇请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

二、施放气球活动必须按照规定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批许可后方可实施。严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施放。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应至少提前3天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三、经审批许可的施放气球活动,施放气球单位应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实施,杜绝违章操作。施放气球必须由经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施放气球活动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安排专人值守,遇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和处理。

四、对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未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的、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行为,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款、第二十八条款、第二十九条款,给予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对施放气球活动及其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监督举报电话:0433-6331208。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敦化市气象局

202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