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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件“驶”不得 侥幸心理必被罚
2020-07-17 15:19 吉林高速交警

案例一

7月14日,吉林高速公安敦化分局民警在鹤大高速官地站口对一辆号牌为黑CA4***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检查时,驾驶员出示的名为王某的驾驶证和身份证存在异样。在民警的再三询问下,驾驶员终于说出了自己的真实姓名于某。根据于某提供的身份信息,民警在公安网进行了查询,结果显示于某准驾车型为B2,而他拿出的贴有自己照片名为“王某”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2。而且于某提供的驾驶证和身份证都与公安机关下发的证件存在明显差异。在大量证据面前,于某承认了自己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的行为。经讯问,当事人于某交代:因自己想去内蒙古找一份运煤司机的工作,可又没有A2驾驶证,就去找了一个办假证的。双方通过微信沟通,于某最终花费600元并提供自己的照片办了一个假的身份证和一个假的准驾车型为A2的驾驶证,以此来蒙混过关。但法网恢恢,伪造证件的行为还是被民警一眼识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于某的行为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已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二

无独有偶,同样也是在7月14日,吉林高速公安敦化分局民警在鹤大高速大蒲柴河站口也查获了一名使用伪造驾驶证的驾驶员。一辆号牌为吉EBF***的小型轿车驾驶员面对民警的检查,出示了名为“刘某”的驾驶证。民警通过认真核对发现,该驾驶证除了照片与眼前这名驾驶员高度相似外,证上载明的出生日期“1988年”与该人看起来并不相符。在民警的再三询问下,驾驶员终于不再说谎,说出了自己的真实姓名王某。根据王某提供的身份信息,民警在公安网进行了查询,结果显示王某并无机动车驾驶证。在大量证据面前,王某承认了自己伪造驾驶证的行为,民警将其带回分局做进一步调查。经讯问,当事人王某1977年人,多年前曾捡到一本“刘某”的驾驶证,无证的他就“突发奇想”将自己的照片换了上去。刚好今天要出去办事,这本驾驶证就“派上了用场”,以此来蒙混过关。本以为天衣无缝,却被民警当场识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王某的行为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已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