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敦化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被告人徐某涉嫌犯盗窃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自今年2月至4月,先后7次前往某商场附近超市以购物为名,盗窃财物。被盗物品主要有猪肉、蔬菜、红肠等,盗窃数额最少一次仅为价值3.3元蔬菜一份。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徐某无前科劣迹,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在此,法官温馨提示,购物时要文明有礼,切忌图一时的蝇头小利铤而走险作出违法行为。且超市等公共场所都有高清监控摄像头,视频覆盖范围广并可以全程追踪,看似无人监管实则密不透风、处处留痕。“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要贪一时便宜而触犯了法律,到时悔则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