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珲春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袭警罪”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袭警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这是珲春法院审理的首例袭警案。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26日,民警孙某接到报案,刘某(另案处理)因琐事与他人争吵,手击打玻璃后受伤。民警引导其乘坐120救护车就医,但刘某不听劝阻,试图酒后自行驾车。在民警阻拦时,刘某激烈反抗,咬伤民警手腕,民警遂将其控制。被告人王某(系刘某丈夫)见状,上前用脚踢伤民警左侧脸部。经鉴定,民警孙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王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因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珲春记者站:王哲彬 颜翔伟 于增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