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通货运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客货运输经营者必须具备“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经营者必须“定期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
经核查,截止2020年5月31日有677辆普通货运车辆未按期进行检测,相关车辆已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要求,不具备安全生产运营条件,且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请上述车辆经营者立即停止营运,对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对于未按期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并合格的,8月1日起将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的相关证件。
附:未进行综合性能检测货运车辆名单
延吉交通运输管理所
2020年6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