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房也能住人?”
“这么小的卧室也要2000?”
“不是说好退房就退押金吗?”
类似的话
相信每个有过租房经历的人
都再熟悉不过了
最近,某长租公寓发生“爆雷”事件
数以万计的房东与租客
因此损失惨重

但其中的“陷阱”却令人防不胜防
终于!租房条例,千呼万唤始出来
以后租房更有保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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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住建部官网公布了《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据了解,公开征求意见的《条例》是住房租赁领域首部条例性文件,对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稳定的住房租赁关系有着重要意义。
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不得单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
根据《条例》,在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单方面解除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
厨房等不得出租
《条例》规定,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同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规定必要的居住空间标准,明确符合当地实际的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
未经租户同意房东不得进入
《条例》显示,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有正当理由确有必要进入租赁住房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约定时间,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
除约定外不得扣减押金
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和返还时间。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出租人不得扣减或者迟延返还押金。
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
承租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使用租赁住房,不得损坏、擅自拆除消防设施或者改动房屋承重结构。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拆改室内设施或者改动房屋其他结构。
装修不得危及承租人的人身健康
出租人出租住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出租的住房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同时,出租住房的室内装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危及承租人的人身健康。禁止将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室内装修国家有关标准的住房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出租。
此外,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住房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人未及时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房东不得暴力威胁租户腾退
《条例》中规定,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承租人应当及时腾退租赁住房,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腾退。承租人拒不腾退的,出租人可以依法要求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得诱导使用租金贷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此外,对于社会关注的发布虚假房源、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等问题,《条例》当中也明确了包括责令停业甚至罚款等处罚措施。
解决“二房东”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对“二房东”、“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多个租赁市场热点问题,做了细化布置。
其中,《条例》对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租房和通过住房租赁企业租房,做了严格区分。这主要是为了解决租赁企业“既当二房东,又赚中介费”的“两头赚”情况。
其中,住房租赁企业是指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将自有房屋或者以合法方式取得的他人房屋提供给承租人居住,并与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企业,是“房东”或者“二房东”。而经营范围中没有“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则只能收取住房租赁服务项目的相关费用,是所谓“中介机构”。
在此基础上,对于一直以来受到关注的续租收费问题,《条例》规定,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和承租人续订或者重新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等费用。
一直以来,租房市场鱼龙混杂,租房合同中的各种“坑”让人心累。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条例》对于规范房屋租赁行业,维护租户和房东合法权益都有着重要意义。期待《条例》尽快施行,让每个租房者都住得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