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来看,“拒收现金”也侵犯了消费者选择采用合法正当方式来支付的权利。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工作要求,服务民生保障,畅通流通循环,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持续做好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工作,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10号令)、《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工作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延边州中心支行将在全州范围开展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专项行动。本次行动以“服务民生保障,畅通人民币流通”为目标,通过重点排查、巡查暗访、投诉跟踪、处罚曝光、扩大宣传、提升服务等系列措施,规范各类社会主体现金收付行为,切实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在接受现金的前提下,鼓励多元化支付工具的运用,保障社会公众享有支付方式的选择权。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行政许可法》规定,对“拒收人民币现金”违法主体最高可处200万元以下罚款。
人民银行延边州中心支行提醒您:遇到“拒收人民币现金”行为,保全证据,有效维权。延边州内拒收现金行为举报电话2902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