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含兴奋剂药品经营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延边州市场局制定了《含兴奋剂药品经营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决定从即日起至12月在全州范围内开展含兴奋剂药品经营专项检查工作。

此次检查的重点是药品零售企业是否存在销售胰岛素以外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情形;是否存在通过网络违法发布含兴奋剂药品信息和销售此类药品的行为;抽查含兴奋剂药品是否严格落实含兴奋剂药品包装标识和说明书管理相关要求。
专项检查期间,该局将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问题的企业和单位依法约谈一批,公告一批,查处一批,进一步提升企业法律意识、合规意识,及时消除含兴奋剂药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风险和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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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兴奋剂条例》——
第十条 除胰岛素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蛋白同化制剂或者其他肽类激素。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企业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二)药品批发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三)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