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已于2026年3月12日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民族工作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让我们一起读原文、学名词,一起打卡!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资源配置,推进互嵌式社区环境建设,完善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建设、治理和服务全过程,因地制宜完善友好型、包容性、融合式的城市民族工作政策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城乡建设、人口管理、住房政策、就业创业、社会服务等方面采取具体措施,促进各民族团结融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引导各族群众共同参与社区建设、社区治理、社区活动,支持有关单位和组织提供社会服务,促进各族群众和谐融居。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地区之间、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人口流动服务平台的共建和信息的共享,增强协作能力,提高跨区域政务服务的便利化水平。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民族地区之间、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跨区域就业创业公民的合法权益,支持开展法律法规和政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族地区和其他地区高等学校双向跨区域招生,加强人才培养的协作。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民族地区和其他地区教师开展交流。
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结合学校和学生的特点,促进各族学生共同学习、共同生活、共同成长进步。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中
《第三章 促进交往交流交融》部分
素材来源:新华社
初审:李雪梅
复审:张洋
终审:盖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