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共有精神家园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精神和文化基础,本法第二章对主要举措作出规定。主要包括:一是,明确国家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引导各族群众坚定“五个认同”,即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组织开展“五史”宣传教育,即中国共产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五观”,即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二是,明确国家引导各族群众增进中华文化认同,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有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推动构建中华文明标识体系。三是,明确国家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分别对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公务用语用字、公共场合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等作出具体规定;按照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的原则,对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等作出规定。四是,明确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在教育教学、教材编写中落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新闻媒体等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研究和宣传教育。五是,凝聚港澳台侨等力量,加强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大团结,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
初审:佟焱
复审:张洋
终审:盖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