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交往交流交融,是增进民族团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必由之路。”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重要途径,第三章作出相关规定。根据党中央部署要求和民族工作实践发展,明确推进互嵌式社区环境建设,完善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完善城市民族工作政策措施,规定便利措施、保障举措,有序推进各民族人口流动融居;规定通过教育、文化、体育、旅游、网络等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等内容。
初审:佟焱
复审:张洋
终审:盖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