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摘要播出《中国民族报》论学习贯彻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顺应交往交流交融趋势 推动各民族互嵌式发展》。
交往交流交融,是增进民族团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必由之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三章对“促进交往交流交融”作出规定,明确促进各民族和谐融居、人口流动、互嵌式发展,对通过教育、文化、体育、旅游、网络等途径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作出具体规定。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对促进交往交流交融作出的规定,契合中华民族演进规律,也是对新时代民族工作实践的法治凝练,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筑牢了制度根基。
中华民族大团结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前提和基础,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进程,必然是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的过程,必然是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过程。我们要把握历史趋势、紧跟时代步伐,全面贯彻实施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大力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让各族群众交得了知心朋友、做得了和睦邻居、结得成美满姻缘,以中华民族大团结促进中国式现代化。
初审:李雪梅
复审:张洋
终审:盖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