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既是民族工作的重要方面,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具体要求。第六章“法律责任”坚持引导性与约束性并重,针对相关主体损害或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情形,分别设置了法律责任;对法律域外适用效力作出规定。此外,在第七章“附则”中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地方性法规,为地方立法提供更为明确的依据。
初审:佟焱
复审:张洋
终审:盖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