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汪清县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提升城市文明形象,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汪清县道路交通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城区停车秩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管路段与重点区域
将汪清街、新民街、解放大路、大通路、幸福路等城区主要道路以及中心市场、学校、医院、大型商超周边区域划定为停车秩序严管路段和重点区域。在上述路段和区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实行更严格的停车管理,禁止在上述严管路段临时停车及停放。
二、具体停车规范要求
(一)入位停车:所有机动车(含摩托车、电动车)停放必须在规划的停车泊位内有序停放,严禁在没有设置停车位的区域(含车行道、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黄网格内)停放车辆。
(二)按向停放:在允许停车的泊位内停放时,必须严格按照车位内施划的箭头指示方向(车头朝外)停放。在未施划箭头的平行式停车泊位,应按道路顺行方向依次停放。
(三)车身端正:停放时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线,严禁骑线、压线或一车占用多位。
(四)临时停车:在非禁止停车的路段临时停车上下客时,应即停即走,驾驶人不得离车,且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特定车辆停放:大中型客车、货车、工程作业车等大型车辆,应按规定停放在指定的专用停车场,不得占用小型汽车停车泊位或居民区周边道路长时间停放。
三、禁止性规定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设置、拆除、损毁、涂改停车泊位;严禁利用反光锥、地锁、凳子、杂物等各类物品占用公共停车位,影响他人正常停车。
四、执法管理措施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采取“电子抓拍+流动巡逻+定点整治”相结合的方式,对违反停车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一)警告劝离:对于驾驶人在现场并能立即纠正违停行为的,以批评教育和口头警告为主,督促其立即驶离或规范停放。
(二)依法处罚:对于驾驶人不在现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或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停放的,将依法拍照取证,并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录入交通违法处理系统,依法予以罚款。
(三)强制拖移:对于严重阻碍交通、堵塞消防通道、或在敏感要害区域违停且无法联系到车主的车辆,将依法采取强制拖移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五、温馨提示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规范停车。在驾车出行前,请留意目的地周边的停车指示牌,将车辆停放至停车场或停车泊位内。
特此通告。
汪清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10月29日
初审:靳煜
复审:张洋
终审:盖永强